事件經過
劉先生是收藏愛好者。2008年9月,他委托大宇拍賣公司拍賣其收藏的白玉龍德鳳品玉佩、白玉福祿壽人物牌和龍紋平安無事白玉牌等7件古玩。半年后,大宇拍賣公司告知劉先生,其中4件古玩上拍后未成交,通知其取回,隨后又稱因公司搬家,另3件古玩暫時沒找到,等找到就與劉先生聯(lián)系。
之后3年里,劉先生多次找到大宇拍賣公司要求取回古玩均無果。于是劉先生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交還3件古玩拍品,否則要賠償6萬元損失。
就在劉先生起訴后,大宇拍賣公司聲稱3件拍品已找到,并當庭帶來打算交還給劉先生。但劉先生仔細查看后表示,這3件物品并非自己當初交給拍賣公司的古玩。后經鑒定機構鑒定,大宇拍賣公司提交的3件物品均為“現(xiàn)代機器雕工制品”,與當初雙方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中的描述拍品為“清代”不一致。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宇拍賣公司在收取拍品時沒有留存圖像資料,且經鑒定提交的3件物品并非劉先生交付的拍品,故大宇拍賣公司應當賠償劉先生損失。而關于損失的金額確定,當初《委托拍賣合同》中已載明“在委托人與拍賣公司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品交付拍賣公司后,所有拍品將自動受保于拍賣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故法院判決大宇拍賣公司賠償劉先生3件拍品的保留價上限之和3.9萬元,還需承擔2.6萬元的鑒定費用。
大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法官提示
針對于拍賣中易產生的糾紛,法官提示:首先,在委托拍賣時,委托人與受托人均應注意保留影像資料。因法院并非專業(yè)鑒定機構,如本案中由于拍賣公司未對拍品進行拍照或攝像,只能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額外產生了將近3萬元的訴訟成本,也拉長了訴訟的周期,增加了調解難度。
其次,委托拍賣發(fā)生糾紛時,受損方應當盡快起訴,避免藏品的價值大幅波動導致賠償與期望落差較大。最后,委托合同中,標的物丟失,委托人一般應選擇合同之訴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