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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該為本國留下哪些藝術品?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朱潔樹 2013-04-01

拉斐爾作品《粉色圣母》

“二戰(zhàn)”以來,藝術品的跨國貿易已經成為充滿利益且富有爭議的領域。各國基于各自的不同利益,對藝術品貿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場,通常它們的對策會在“保護”和“自由”這兩大訴求間尋到各自的平衡點。

“保護主義”基于“文化民族主義”的立場, 強調藝術品與民族歷史、文化及身份認同的關系。這一立場通常有兩方面因素:政治的和經濟的。從政治角度來看,一些文化豐裕的國度其政治歷史可能頗為坎坷,大量原屬于該國的文物藝術品流散于他國。其主張藝術品屬于原屬國或目前物之所在地。如果它們離開了該國領土,應該予以返還。另一方面,藝術品市場較小的國家,往往很容易受到更大市場的影響,比如大量的傾銷或收購。保護主義對經濟利益考慮較少,更多著眼于保護文化的完整性。參與修訂和起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藝術貿易公約》的保羅·貝特(Paul Bator)認為,大國需要對小國的文化利益負責,“藝術豐富的國家應該創(chuàng)造稅收政策及其他金融、心理激勵政策,說服那些重要文物和藝術品的擁有者將其保存在本國。”

“自由主義”的支持者更多從經濟因素來考量,一方面,國際市場的流動是大勢所趨,另一方面,藝術品黑市已經成為僅次于毒品的第二大非法貿易市場,自由主義者相信,開放的市場可以消除大部分非法貿易。他們同時也借鑒了所謂“文化國際主義”觀點。該觀點體現在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中,分別是1954年《關于發(fā)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和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方式的公約》(簡稱1970年UNESCO公約)。該觀點強調人類在這些財產上的共同利益,藝術品基于“科學、文化和教育的目的”應該自由流通。

完善國寶清單

1970年的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要求建立一個重要的公有和私有文化財產清單。但歐洲各國在此問題上的做法并不一致,德國登記的藝術品數量僅有501件,在荷蘭的國家清單上有40幅油畫及許多歷史和教會物品,比利時的國家清單僅涉及私人擁有的文化財產。而在羅馬法傳統(tǒng)的國家里,對公有領域的財產保持著一份清單,但對于眾多其他博物館的館藏和私人收藏則鮮有記錄。

在法國的“國家財富”被禁止出口,其包括三個部分:公共收藏的基礎部分、在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中列出的歷史文物和1979年1月3日的法律中列出的文檔資料,以及提出出口授權遭到拒絕的物品(對法國文化有重要意義的物品會被拒絕出口)。

1897年以來,日本保持著一份“國寶”清單。隨著時間推移清單上的物品不斷有增加。1951年6月9日起,它們被置于《文化財產保護法》的蔭護之下。國寶不能出口,運輸也受到限制。國寶狀況發(fā)生任何改變,其擁有者都需要匯報,比如損壞、丟失,如需運輸、易主或修復,則必須提出申請。這份清單由日本文部省根據“特別重要的歷史和藝術價值”選擇。清單中的繪畫部分包括奈良時代至江戶時代的159幅/組,其中不少來自中國。這159幅/組藝術品包括91幅掛軸、38幅長卷和繪卷、21件屏風和移門、4件壁畫和3本冊頁,以及另外兩件作品。這些繪畫分別由博物館、寺廟、神社、私人和學院收藏,其中一件位于高松冢古墳中。

比如宋徽宗的《絹本著色桃鳩》由私人藏家收藏,梁楷的三件絹本掛軸由東京國立博物館收藏。

理論上,受保護藝術品的擁有者有義務申報其狀況更迭。為了鼓勵相關擁有者這么做,很多國家一般都會提供稅收優(yōu)惠或給予補貼。

出口授權制度

總的來說,對藝術品貿易的管制可以分為五種類型,分別為完全國有化、禁運、有限制的允許、自由許可和自由出口。完全國有化和禁運通常被那些文物流失嚴重的考古大國所運用,越來越多的藝術品原屬國頒布法律規(guī)定,私人持有的多類藝術品和在考古遺址上尚未發(fā)現或挖掘的藝術品是國家財產,并且完全禁止出口。

大部分國家實施的是“有限制的允許”或“自由許可”制度。在意大利和其他一些國家, 一些對國家有重大意義的藝術品完全被禁止出口,對其他物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而在加拿大和英國,對大部分的藝術品出口需要出口許可,但在大多數情形下只需經歷簡單程序就可以獲得許可。對于一小部分藝術品,臨時阻延許可使當地機構有機會以全價取得該藝術品。如果在特定時間內無人申請臨時阻延,依然會簽發(fā)出口許可。

另外,在瑞典和美國,對于藝術品的出口沒有限制,只對古董的出口有些限制,比如美國1979年頒布的《考古資源保護法》對超過100年歷史的印第安藝術品出口進行了規(guī)定。

總體而言,1970年UNESCO公約把有關哪些物品屬于制定保護物品范圍的決定權留待各會員國。各國標準不一,不過最基本的兩大標準是歷史(比如超過50年、75年或者100年)和價格。通常,受保護物品需要在出口時獲得授權。

比如奧地利1985年《有關禁止文化財產出口的法律》中對文化財產進行保護,但出口限制不適用于在世藝術家作品和去世不夠20年的藝術家作品。而根據比利時《有關國家文化財產的法律》,受其出口限制影響的藝術品包括有100多年歷史而作者已逝去50年的作品,以及進口到比利時并在該法頒布后在那里停留超過30年的作品。意大利1913年的《有關古董法律執(zhí)行法》也規(guī)定,尚在世的作者的作品或少于50年歷史的作品不受出口授權的影響。在英國,藝術品和古董如果少于100年歷史或者在50年內進口到本國,原則上不受保護,價值低于1.6萬英鎊的也不受保護。但所有的考古物品都受到保護。

在法國,保存歷史超過兩年的文化財產出境時需要得到出口授權。其中除有特別規(guī)定外,50年內進口的文化財產自動獲得授權。對于100年以上的文化財產,出口授權永久有效,對于其他文化財產,出口授權的有效期為20年。

有重要價值的國家遺產可能會被禁止出口,它們將被列為“國家財富”。法國文化交流部拒絕出口授權前會咨詢國家財富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12名專家組成,一位國務委員擔任其主席。委員會必須提出理由充分的建議。

授權的拒絕期限為30個月。如果國家希望買下這件國家財富,并根據2000年7月10日的法律啟動競買程序,它可以延長拒絕出口期限。國家可以選擇直接買下,或者通過一個公共團體將其買下。

根據1992年12月31日法律第13條,任何沒有獲得出口授權私自將文化財產或國家財富帶離國境的行為將獲得2年監(jiān)禁或相當于45.7萬歐元的罰款。根據法國海關條例,任何偷運國家財富或文化財產的行為,將對違禁物品予以沒收,并處以相當于物品價值1-2倍的罰款。

舉全民之力,將國寶留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藝術品的出口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是,如果出口被禁止,顯然藝術品的所有者將因交易未能達成而遭到一定程度上的經濟損失。對這類藝術品的所有人應進行補償,對藝術品出口的禁止在這種情況下類似于“征用”。對于補償的計算,各國法律規(guī)定各有不同。

1955年《保護德國財產免受失散的聯邦法》第1條規(guī)定未經內政部預先授權禁止出口藝術品。但一般內政部不會拒絕授權,僅在有必要保護德國文化財產的情形下拒絕。如果出口的授權被拒絕,所有人可以根據該法第8條獲得補償。

奧地利1985年頒布的《有關禁止文化財產出口的法律》,同樣有禁止出口受保護的藝術品的原則。如果拒絕出口授權導致了藝術品所有人嚴重的財產損失的話,可以授予特別許可。當藝術品預期出口時,其優(yōu)先購買權授予國家和打算把藝術品保存在奧地利的所有其他人士。應支付的價格是當前市場價格的80%。同時這種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會導致出口授權的無效。

隨著藝術市場的蓬勃發(fā)展,藝術品價格水漲船高,許多博物館已經無力為真正昂貴的作品買單。近年來,英國媒體頻頻向公眾發(fā)出呼吁,集資將許多即將離開國境的藝術品留在本國。

2006年6月5日,英國國寶級藝術家特納的作品《藍色利吉》(The Blue Rigi)拍得580萬英鎊,創(chuàng)下了水彩畫的世界紀錄。買家身份匿名,來自英國國境以外。這幅作品是特納66歲的作品,被視為其巔峰時期的杰作。英國文化大臣隨即禁止該畫的出口,并由泰特美術館牽頭,需要在次年3月20日之前籌得495萬英鎊,才能將其留在境內。英國舉全國之力,籌款的聲勢遍及媒體報端,甚至中小學的校長也參與其中。據報道,9歲的英國男孩馬修·休斯也打破小鋪滿,捐出自己所有的家當9英鎊20便士。最終,55萬英鎊的公眾捐款,加之泰特美術館的200萬英鎊、“藝術基金”的50萬英鎊和“英國國家遺產紀念基金會”的195萬英鎊匯集在一起,成功為英國保住了特納名畫。據悉,光在20世紀,英國“藝術基金”已經為國家掏錢買下了85萬件藝術品。

在英國僅部分物品的出口必須得到授權。當專家認為出口物品具有特定的民族重要性時必須向審查委員會咨商,2005年至2006年,專家委員會收到27件作品的咨詢請求,他們會根據《威佛利標準》,考察其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美學價值和學術價值,失去這件作品是否會造成英國的不幸。如果是,委員會可以提出延緩出境,以便英國機構以委員會建議的價格報價購買該物品。如果報價被持有人拒絕則禁止出口該藝術品。按慣例,委員會在10年內不再復審它作出的否定性建議。

2004年,經過另一場“戰(zhàn)役”,英國國家美術館以2200萬英鎊從諾森伯蘭公爵手中買下了拉斐爾的名畫《粉色圣母》(The Madonna of the Pinks),卻遭致很多關于藝術品價格的質疑,《每日電訊報》甚至提出這幅作品是不是拉斐爾本人創(chuàng)作的也存疑。

然而,英國審查委員會的英格伍德勛爵(Lord Inglewood)透露,近年來,有60%的作品因為本國資金無法湊足最終還是流失海外。而對于藝術價格虛高導致公共基金濫用的擔憂也縈繞在公眾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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