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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作品與言論自由:中國當代藝術的“合法化”問題

來源:99藝術網(wǎng) 吳味 2008-04-29

在1996年第一屆“上海雙年展”由上海市政府主辦后,許多批評家認為中國當代藝術從此由地下走向地上,步入了“合法化”的道路。好像也是,這些年中國當代藝術可說是風起云涌,每年各地大大小小的當代藝術展難以計數(shù)(尤其在北京),而且展覽內容也似乎應有盡有、無所顧忌(只聽說2000年北京有一個展覽被查封),仿佛中國當代藝術自1989年“中國現(xiàn)代藝術大展”被迫步入地下后,真的重見天日,開始了它的“陽光燦爛的日子”。然而,就在2006年5月20日19時發(fā)生的,由上海正大現(xiàn)代藝術館主辦的、有38位當代藝術家同時主辦“個展”的《個展•當代藝術展》(簡稱《個展》),在準備開幕時被上海市文化管理部門以“強行停電”的方式禁止展覽的“事件”,仿佛給了那些中國當代藝術已經(jīng)“合法化”的論者一記沉重的耳光。聯(lián)想1998年由批評家王南溟策劃的《面對共同的藝術——中港當代藝術交流展覽》(簡稱《中港交流展》)同樣被上海文化管理部門“停電”三天,查封二次,被迫更換三個展場的事件,我們應該明白,中國當代藝術不僅完全沒有“合法化”,而且離“合法化”還十分遙遠。

據(jù)展覽的組織者(藝術家)介紹,《個展》之所以被查封,是因為文化管理部門認為《個展》有許多“問題作品”,并要求必須拆下“問題作品”才容許整個展覽進行,而組織者(藝術家)不同意。這些“問題作品”的所謂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人性道德問題(色情、暴力等);二是意識形態(tài)問題(質疑政治、法律、人權秩序等);三是文化問題(與主流文化、傳統(tǒng)文化相沖突等)。姑且不論這些問題是否存在(另文討論),這里需要討論的是,“問題作品”有沒有“言論自由”(公開表達的自由)?如果有,那么這種藝術公開表達的“言論自由”是否需要條件?需要什么條件?這些問題直接牽涉到中國當代藝術的“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可知《憲法》保護公民政治自由的第一條就是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其它的自由,如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等都是以言論自由為前提,所以言論自由是首要的政治自由?!稇椃ā窞槭裁匆Wo言論自由,其根本原因在于人長有一張會“說話”的嘴巴,說話是嘴巴的生理功能(當然嘴巴還有其它的生理功能),從尊重生命的意義說,言論自由可以說是一種生命的天賦權利,它既是政治權利,也是生命權利。因此,言論自由具有某種“絕對性”,即在生命意義上,言論自由應該是絕對的自由,這就是為什么各國憲法將公民言論自由置于政治自由的首要地位的原因;至于言論自由還為“表現(xiàn)自我”、“追求真理”、“參與國家決策”、“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均衡”等等,這還是第二位的原因。

然而,雖然公民言論自由具有某種絕對性,但是,在一個人與人相互關系、又相互獨立的社會里,言論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以防過度自由的言論對社會造成危害(包括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因此,從社會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是一種相對的、有條件的自由,它有一定的風險,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有許多言論,諸如淫穢、誣告、污蔑、詆毀、破壞性、消極性言論,破壞社會的宗教教義和觀念的言論,涉及國家秘密、公民隱私、猥褻作品、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言論等等,并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否則,就會變成個人權利的濫用。但言論的責任承擔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確認和兌現(xiàn),沒有經(jīng)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直接讓言論者承擔責任則是一種有違現(xiàn)代憲政精神的“侵權”行為(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

然而,某種機構和個人是否可以因為認為某種言論可能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包括損害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而以強制手段阻止言論的公開表達呢?這直接牽涉到國家文化管理部門的“言論預審查制度”(指言論公開表達前的審查,包括文學、藝術、出版、新聞、學術預審查等等)。當我們明白,言論自由是生命的內在需要,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而且言論只是一種言論,而不可能對其他人直接造成嚴重的傷害(尤其對生命安全),那么“言論預審查”(包括預審查后的言論禁止)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包括對公民權利等的傷害)要比“言論公開表達”大得多。因為言論在造成社會危害事實之前最多只是一種社會危害的可能性,何況公開表達的言論在事實上造成社會危害以后,如果事涉違法,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和法律懲罰予以補救(這使相應的法律成為言論自由的無形約束,而使公民對言論會有一種自我審查的責任),如果不涉違法,也可以通過社會批評予以補救;而“言論預審查”對公民權利的無形傷害及其社會危害則無法補救,因為一旦“言論預審查”成為社會的一種合法制度,那么它對公民權利的傷害就是一種“合法傷害”,由于“合法傷害”的“合法性”,社會很難將其當作真正的“傷害”,所以對這種傷害的法律訴訟和社會批評都會被社會認為“不合法”。因此,行政部門的“言論預審查制度”是一種有違憲法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精神的制度,它不僅違背法理,也是對生命需要的極不尊重。實際上在法治社會,社會對言論的管理只需要進行“文責自負”的法制監(jiān)督(通過法律訴訟和法律懲罰來解決言論違法問題)和社會批評(解決不違法的言論危害問題),而沒有必要給言論增加預審查這一明顯有違言論自由的關卡。這就是說任何言論都有公開表達的自由,所謂“好歹讓人說話”就是這個意思。實質上,“言論預審查制度”是基于一種荒謬的“犯罪推定”理論(將犯罪可能性當作犯罪事實),它將言論預審查者和被審查者置于政治和人格權利的極不平等位置,之所以說是“不平等”,那是因為在言論的真理和正義上,誰也不能說誰比誰更有智慧、良知和責任,沒有誰是真理與正義的化身,可以在言論進入社會(公開表達)之前,就可以判斷言論的真理性和正義性,更不用說文化管理部門的公務員了,言論的真理性和正義性要在言論的社會實踐中才能檢驗。那種“言論預審查制度”就是基于一種專制主義的強盜邏輯。所以行政部門的任何“言論預審查制度”都是沒有任何法理基礎(依據(jù))的。它不僅在現(xiàn)代民主社會顯得極為荒謬,而且不容置疑地因為制造政治和人格的不平等以及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傷害而造成對社會的危害(如不利于對社會的輿論監(jiān)督),從而助長專制主義。這就是為什么世界上所有的現(xiàn)代民主憲政國家都沒有“言論預審查制度”的原因。

而藝術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公民言論,藝術的公開表達自由是藝術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藝術言論同樣不能完全排除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因此“問題作品”總是可能存在的。但根據(jù)以上分析,即使是“問題作品”,也有公開表達(展覽)的自由;何況,所謂的“問題作品”在真正的“問題”(危害社會)出現(xiàn)之前,其“問題”不過是一種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實際上它還不存在。而文化管理部門認定的所謂“問題作品”實質上是很難讓人相信的,因為文化管理部門的“藝術審查”既非藝術討論,也非司法行為,所以它既無學理,也無法理,它實際上是出于部門利益的“行政審查”,因此它們審查出的“問題作品”既非真正藝術學的,也非真正社會學的,而是行政意義上的,它實際上是“藝術審查制度”制造的出于保護部門利益的“行政問題作品”。所以,即使“問題作品”真的存在,但我們仍然不能承認文化管理部門的“藝術審查”的合法性。

今天我們應該認識到,由于藝術作品的“精神性”以及對于社會影響的“間接性”,所謂的“問題作品”(指社會學意義的“問題作品”,文化管理部門關注的都是這類作品)實際上“幾乎”不存在(請注意“幾乎”一詞),這就是為什么世界上的現(xiàn)代民主憲政國家“幾乎”沒有什么“禁書”一說(這“幾乎是”中國的專有名詞),也不會有“有害的藝術”一說(這是中國的獨創(chuàng)),更“幾乎”不會有禁止藝術作品展出的怪事(這在中國屢見不鮮)。它們(尤其是歐美發(fā)達國家)滿世界都是我們所謂的“色情”、“暴力”、“漫罵”、“攻擊”……的電影、電視、繪畫、文學……但不僅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決不會大驚小怪,而且老百姓也處之泰然,更為奇怪的是,好像也不影響連我們都羨慕的“和諧社會”、“平安社會”的實現(xiàn)。這不僅意味著社會應該有對藝術寬容的氣度,而且還應該有一套符合憲法精神的藝術管理制度(包括法律及其程序)。我們不僅應該將真正產(chǎn)生了社會危害的“問題作品”納入到法律系統(tǒng)中解決“問題”;而且更應該研究如何讓可能產(chǎn)生社會危害的“問題作品”,通過一定的藝術管理制度(包括實施程序)在其公開表達(包括展覽、媒體傳播等)時不至于產(chǎn)生社會危害(或危害可以忽略不計),而不是視那些可能產(chǎn)生社會危害的“問題作品”如洪水猛獸,更不能將可能產(chǎn)生社會危害的“問題作品”當作社會危害本身甚至“犯罪”,從而對“問題作品”及其作者實施“懲罰”。

真正現(xiàn)代意義上的藝術管理應該是對合理的藝術管理制度的把握和落實,這種藝術管理制度針對藝術的各個方面,包括藝術創(chuàng)作、展覽、批評、傳播、教育等等。而藝術展覽制度就是針對藝術作品(包括“問題作品”)如何展出的規(guī)定,包括展覽申請、場地、時間、環(huán)境、參觀對象、媒體傳播、藝術訴訟等等。因此“問題作品”不是不可以展出的問題,而是如何展出的問題,即“問題作品”的展出需要限定在一定的空間(如非公共藝術空間)、一定的參觀對象(如藝術專業(yè)人士)、一定的宣傳媒體(如專業(yè)期刊)等,這就是藝術展覽制度中有關“問題作品”的展覽要求,它可以控制“問題作品”對社會的可能性危害。所以,這樣的藝術展覽制度,首先意味著無論什么樣的“問題作品”必須要有公開展出的機會,這是保證藝術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或不遵循這樣的基本原則,則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和原因,都是對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精神的違背;其次還意味著“問題作品”的展出不是隨意的,要遵循某種“合理”(學理與法理)的制度和程序,即藝術的言論自由是一定制度和程序下的有序的自由,而不是為所欲為的無序的自由。

所以,上海文化管理部門不容許《個展》中的所謂“問題作品”展出,完全是一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為。因為,首先,文化管理部門就沒有符合現(xiàn)代憲政精神(包括言論自由精神)的“問題作品”展出制度與程序作為管理的依據(jù),現(xiàn)有的藝術品展出制度和程序顯然不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藝術制度與程序,比如缺乏“問題作品”的專家評審制度與程序(藝術的問題絕不是文化管理部門的幾個公務員能夠認識清楚并下結論的,它需要一定資格的具有獨立身份的藝術專家,并需要遵循嚴格的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就像國外電影分級制評審一樣。評審的目的也是為了言論的合理的公開表達,而不是為了禁止公開表達);缺乏藝術展覽違法訴訟制度與程序(不能不經(jīng)過司法程序就給予行政處罰,包括禁止作品展出或查封展覽等);缺乏公共藝術空間和非公共藝術空間(包括私人藝術空間)運作制度和程序(兩種空間對展出藝術品的性質、參觀對象、環(huán)境要求、媒體傳播等等具有不同的規(guī)定),以至于我們的藝術管理制度在總體上無法保證藝術言論自由的公民權利的有效實現(xiàn),相反還因為自身的“問題”(有悖于法理和國際慣例)而導致藝術的社會沖突。今天諸多包括《個展》在內的藝術展覽被查封的藝術社會沖突事件,幾乎都與我們現(xiàn)有的藝術制度的“缺陷”或“缺乏”有直接關系。其次,《個展》展場(廢棄兵工廠的舊倉庫)實際上是一種非公共藝術空間(完全沒有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等藝術空間那樣的“公共性”),按照國際慣例,非公共藝術空間主要是藝術實驗成果展示的場所(既然是實驗,就可能是“問題作品”),參觀者主要是藝術專業(yè)人士(專業(yè)人士有藝術“問題”的鑒別力),其媒體傳播的深度和廣度也是有限的(何況現(xiàn)有的中國媒體還有新聞審查制度的約束),所以,《個展》展場展出所謂的“問題作品”完全合乎藝術展覽國際慣例,也不會產(chǎn)生明顯的社會危害。第三,即使《個展》的所謂“問題作品”具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當然還沒有違法事實),也不能不通過法律程序就采取“強行停電”的做法禁止展覽。所以上海文化管理部門查封《個展》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違法”行為(當然其違法性質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界定)。

我們由此可以明白,僅有憲法中公民有言論自由的空泛條款,而沒有相配套的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的、嚴謹?shù)?、合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實施程序,尤為重要),所謂的“言論自由”不過是一句“美麗的空話”。因此,具體到藝術的言論自由,就是我們的社會需要制訂一套符合現(xiàn)代民主憲政精神的藝術法律制度,這種法律制度決不是我們今天的文化管理部門出于部門利益而進行的“部門立法”所能解決的。今天的“部門立法”本身就已經(jīng)存在嚴重的法理危機(立法程序不公正等),就像2000年4月文化部頒布的《文化部關于堅決制止以“藝術”的名義表演或展示血腥殘暴淫穢場面的通知》,由于制訂程序的不公正(受部門利益的牽制),而導致其與憲法和相關法律的沖突,從而危害藝術的言論自由。但今天我們還沒有一種真正有效的審查中國某些法律或部門規(guī)章是否違憲的制度(包括法律)及機構,以至于許多侵犯公民權利的某些違憲法律條款和部門規(guī)章的違憲性質得不到確認,也得不到及時糾正。所以,有關中國當代藝術“合法化”的問題到了今天,已經(jīng)主要是藝術的法律制度問題。而藝術的社會沖突已經(jīng)使藝術合理立法(如“公共立法”或說“委托立法”)成為迫在眉睫的事,但我們似乎還沒有看到多少“部門立法”得到廢除的希望,我們多是將“部門立法”當作社會主義的“中國特色”。我們的社會管理層似乎還在意識形態(tài)的糾葛中,置公民的藝術自由權利而不顧,在藝術民主的現(xiàn)代進程中表現(xiàn)出驚人的無知和狹隘,以至于在藝術的社會沖突中顯得捉襟見肘、窮于應付。

令人略感欣慰的倒是我們的藝術家在藝術的社會沖突中越來越表現(xiàn)出現(xiàn)代法制精神,就像《個展》的藝術家在面對文化管理部門無理要求必須拆下所謂的“問題作品”才能使整個展覽正常進行時,所表現(xiàn)出的“如果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jù),則寧可全部停展,也決不拆下‘問題作品’(最終導致展覽未能開幕),并準備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文化管理部門無理查封《個展》的‘侵權’問題”的法制勇氣和理性,正是中國當代藝術“合法化”的“無望”中的“希望”。以至于這個被文化管理部門認為有“問題作品”而遭強行停電禁展的《個展》,在藝術家的維權觀念和行為作用下,已深刻揭示出中國社會的人權問題(公民言論自由權利問題),且與1998年也在上海舉辦的《中港交流展》及其被查封事件構成了中國藝術自由問題的上下文關系,以至于《個展》及其被查封事件完全變成了一件經(jīng)典的當代藝術——“人權藝術”作品,其題目可名之為《又是“停電”》(在1998年“香港雙年展”上,香港藝術家王純杰做了一個針對《中港交流展》被查封事件的《停電》作品)。這一真正本土性的當代藝術作品以鮮明的現(xiàn)代人權立場進一步表達了對中國現(xiàn)有文化(法制)秩序的質疑和批判。“《個展》事件”的意義正在此。

【編輯: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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