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鑒寶》等節(jié)目的走紅,民間古董拍賣逐漸升溫,但由于監(jiān)管不到位,拍賣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日前,濱湖法院就審結一起財產(chǎn)返還糾紛案,江蘇某拍賣公司成為被告。原來,該拍賣公司在約定拍賣幾件藏品,并收取5萬元的宣傳費用后,不僅沒按約拍賣藏品,宣傳費用也遲遲不歸,原告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討說法。
拍賣家傳古董
家住四川的王女士是一名教師,有幾件家傳古董,分別為雍正斗彩大盤、福祿壽如意、銀盤和六副玉手鐲。2012年6月,為了給女兒買房,她決定拍賣這幾件古董,于是找到了江蘇某拍賣公司。經(jīng)過拍賣公司員工孫某估價,這幾件古董價值4000萬元。
很快,雙方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約定拍賣傭金為定錘價的10%,無其他費用,服務期限為1年。同時,孫某又以江蘇某文化發(fā)展公司(與拍賣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與王女士簽訂雜志上刊合同,約定為王女士所拍賣的古董進行修復,并在該文化公司自營的雜志上刊登多個版面的廣告進行宣傳,收取廣告費共計5萬元。
同時,該合同還約定文化公司保證廣告準時刊登,如因其原因造成漏登,則由其負責補登一次并退還當期廣告費用。隨后,孫某還口頭承諾廣告將于當年的8月刊登,而藏品將于當年的10月進行拍賣。
六次討要說法
原以為藏品拍賣成功就可以給女兒買房,可誰知,一直等到2012年12月既沒等到藏品拍賣成功的消息,也沒拿到退回的古董藏品,這下王女士坐不住了。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間,王女士先后6次往返于上海與無錫之間,與拍賣公司交涉。2012年12月,在王女士的堅決要求下,拍賣公司向其退還藏品。2013年1月4日,拍賣公司向王女士出具《退款承諾書》,并約定退還王女士所交古董圖錄費及修補古董費等合計4.5萬元,在2013年3月底退付。
事實上,拍賣公司沒有按約履行退款義務。2013年8月6日,雙方在無錫工商的協(xié)調(diào)下,拍賣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出具書面承諾,約定2013年9月15日前結清王女士的欠款4.5萬元。如果逾期不還,2013年12月30日還王女士本金5萬元,付息5000元,共計5.5萬元??墒?,拍賣公司依舊未能按約履行義務。不得已,王女士訴至無錫濱湖法院。
法官提醒:小心為虛高估價買單
經(jīng)無錫濱湖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拍賣公司簽訂的有關委托拍賣藏品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拍賣公司未能按約履行相應義務,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法院判處,拍賣公司立即返還王女士拍賣宣傳費、玉器修復費、圖錄費等共計5萬元及利息損失,并支付王女士交通等費用500元。
針對此案法官提醒,有些小規(guī)模的拍賣公司往往會通過故意虛報藏品估價,提高客戶心理預期的手法,使客戶甘愿為昂貴的前期宣傳、修復費用買單。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拍賣公司時,一定要選擇有過硬的專業(yè)資質(zhì)、良好的行業(yè)聲譽、有一定企業(yè)規(guī)模的拍賣公司,否則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最終導致財物兩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