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訴郭慶祥案終審勝訴
因撰文提出范曾“流水線作畫”,由此吃上官司的收藏家郭慶祥,經(jīng)歷二審,以敗訴告終——法院判令其賠償范曾7萬元,并書面賠禮道歉。昨天,郭慶祥表示已經(jīng)提出申訴,要同范曾把官司打到底。
范曾起訴稱,郭慶祥在《文匯報》發(fā)表署名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文章主觀武斷,捕風捉影,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自己。范曾要求郭慶祥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我的文章主要是說整個文化界浮躁的現(xiàn)狀,并沒有點范曾的名,沒想到他自己對號入座。”郭慶祥說,成為被告后,感到范曾“太霸道”、“連不點名的批評都聽不得”,就干脆在法庭上承認批評的就是范曾。“我說范曾流水線作畫是有依據(jù)的。”郭慶祥拿出4張范曾工作室的照片,其中一張顯示:一面墻上掛著10幅鐘馗畫像的“半成品”,幾乎都是畫好了腦袋,描摹出身形,只等著畫鼻眼、上色。
在昌平法院、市一中院兩審法院判決中,都沒有涉及郭慶祥“流水線作畫”這一指責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而是指出文章使用“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和“虛偽”等詞語,貶損了范曾人格,構成侵權。
“我認為法院不該給文藝評論立標桿。”郭慶祥指著市一中院判決書的一段:對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等現(xiàn)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作者,故評論者評價作者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價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我不能同意法院這個觀點。”郭慶祥仍拿范曾舉例說,“流水線作畫”是一種生產(chǎn)形式,這種生產(chǎn)形式是由創(chuàng)作者的本質決定的,所以批評作品就應該揭露作者本質。郭慶祥還認為,法律規(guī)定侵犯名譽權需要構成誹謗或侮辱,但法院判決只是認定“才能平平”等詞語屬于貶損范疇,所以不是侮辱,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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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成小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