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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賣比》不是“淫穢表演”

來源:99藝術網(wǎng)專稿 作者:吳味 2011-05-10

《藝術賣比》不是“淫穢表演”——兼談藝術制度的缺席

 

 

2011年3月20日在宋莊當代藝術館舉辦的“敏感地帶-行為藝術展”上,藝術家成力以“性愛行為”創(chuàng)作了《藝術賣比》的行為藝術作品,警方以涉嫌“淫穢表演”將藝術家拘留。2011年4月24日北京公安機關發(fā)出處罰決定書,以“裸體進行淫穢表演,引發(fā)多人圍觀,造成現(xiàn)場秩序紊亂”的“尋釁滋事”罪名對藝術家成力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一年”。

 

然而,公安機關認為《藝術賣比》行為藝術是“淫穢表演”完全不能成立。我在《行為藝術的裸體不是“裸體”——駁許石林》一文中曾說:

 

在當代藝術作品中,實際上“物品”不是原來意義的“物品”,這是杜尚的著名作品《泉》所昭示出的藝術中的物品通過語境的改變可以消解“既定所指”而生成“新的所指”的當代藝術(觀念藝術)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所以,在當代藝術的具體藝術語境中,某物品不是原來意義的物品——即不是“既定所指”,而是傳達(或參與傳達)某種觀念的媒體,即物品的能指產(chǎn)生了新的所指——“藝術所指”,這種“藝術所指”只能在具體的藝術語境(由相互關系著的語境要素共同形成)中才能生成和確定,“既定所指”在“藝術所指”生成的同時而被消解。由此,我們說,行為藝術的裸體——即“藝術意義的裸體”——不是“裸體”——即不是“生活意義的裸體”,它只是傳達(或參與傳達)某種觀念的“媒體”。但由于行為藝術的“藝術意義上的裸體”仍然存在“生活意義上的裸體”的外部特征——即都是裸體及其動作,以至于總有人見到“藝術意義上的裸體”就會習慣性地聯(lián)想到“生活意義上的裸體”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有的人一見到當代藝術中的“裸體”就大驚小怪的原因,特別是那些沒有當代藝術基本素養(yǎng)的人更是如此。今天,如果還有誰看到當代藝術作品中的人還是人,狗還是狗,大便還是大便……裸體還是裸體,他要么就是完全不懂當代藝術,要么可能就是“別有用心”?!?】

 

以此來看藝術家成力的《藝術賣比》行為藝術作品,我們完全不應該把它視作“淫穢表演”。

1、《藝術賣比》的“性愛”行為表演是處在藝術語境、而不在生活語境中。宋莊當代藝術館、行為藝術展活動、參觀藝術展覽的人、配合行為表演的大橫幅“藝術賣比”、作為藝術家的行為者等環(huán)境要素,明顯構成了“性愛”行為表演的特定藝術語境,它明顯有別于生活語境。其中,“參觀藝術展覽的人”主要是當代藝術界人士和當代藝術愛好者,普通群眾即使有也是極少數(shù),更沒有兒童觀眾,因為對于現(xiàn)在來說,當代藝術仍然屬于先鋒藝術,仍然不為普通大眾所熟悉,所以,從來當代藝術展就很少普通大眾參觀;即使是在藝術界,對于主流藝術界來說,當代藝術仍然是“小圈子”的事。所以藝術家顯然有了、并實現(xiàn)了特定藝術語境的預設,那么處在特定藝術語境中的“性愛”行為不再是生活中的性愛所指,而是產(chǎn)生了新的“藝術所指”。

 

2、《藝術賣比》的“性愛”行為的“藝術所指”顯然是想諷刺今天的當代藝術毫無廉恥的商業(yè)化,已經(jīng)使藝術喪失了基本的文化良知和責任。這一藝術家明顯希望的文化反思的“藝術所指”實際上只能是“性愛”行為在上述特定藝術語境中的必然生成,以至于《藝術賣比》行為藝術作品不僅僅是指藝術家的“性愛”動作,還包括了宋莊當代藝術館、行為藝術展活動、參觀藝術展覽的人、配合行為表演的“藝術賣比”大橫幅等在內的整個藝術語境?!端囆g賣比》的“性愛”行為的“藝術所指”還有一個明顯的引導語境要素,它就是配合行為表演的大橫幅“藝術賣比”,正是它的提示使觀眾更容易產(chǎn)生對中國當代藝術現(xiàn)狀的聯(lián)想和反思,這一“藝術賣比”大橫幅也透露了藝術家表演“性愛”行為的動機是為了藝術,而不是為了藝術之外的生活、商業(yè)等,更不用說“淫穢表演”,我們找不到這些藝術之外的動機的符合邏輯的客觀證據(jù)。盡管作品的語言結構對于其所希望創(chuàng)造的文化反思的觀念來說,不一定很恰當,也不一定很有效(實際上太表面化了,而且,當代藝術界男性多,考慮女性主義因素,作品也應該做成“藝術賣屌”才是。請參照我分析“問題主義藝術”語言學的許多文章),但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完全無效,它也不存在藝術之外的所指和動機。

 

3、《藝術賣比》行為藝術的表演也盡量注意了如何避免造成對社會大眾的不良影響,這從表演是在樓頂和地下室進行就可以明顯看出來,它顯然是為了將這種伴隨沖擊社會倫理的作品盡量局限在較為私密的環(huán)境,局限在藝術人士觀看,而不是有意針對普通觀眾。實際上整個觀眾都不多,普通觀眾可能更是極少,且完全沒有兒童觀眾,觀眾秩序也非常好,根本不存在公安部門所說的“造成現(xiàn)場秩序紊亂”,所以對社會的可能負面影響應該極為有限。至于包括網(wǎng)絡在內的媒體傳播,由于已經(jīng)是伴隨著對這個作品的各種討論,所以更談不上對社會的不良影響了。

 

4、“淫穢表演”,比如現(xiàn)今社會上的“脫衣舞表演”、“性挑逗表演”等,是通過滿足觀眾性欲望以達到商業(yè)目的或滿足自己的某種性心理,它和《藝術賣比》行為藝術那樣的“文化反思”的訴求完全不一樣,這很容易鑒別。

 

5、《藝術賣比》可能存在的社會問題實際上是,像這樣的沖擊社會倫理的作品不應該在宋莊當代藝術館這樣的公共藝術空間、而應該在非公共藝術空間展出。但其責任不在藝術家,也不在宋莊當代藝術館,它恰恰暴露了我們的國家在當代藝術管理上的滯后。在中國當代藝術發(fā)展近30年的今天,我們仍然沒有針對當代藝術的一系列符合現(xiàn)代憲政精神的制度,比如:“潛在問題作品專家評審制度”(“潛在問題作品”是指當展出方式方法不恰當而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作品)、“潛在問題作品展出制度”、“公共藝術空間和非公共藝術空間管理制度”(兩種空間對展出藝術品的性質、參觀對象、環(huán)境要求、媒體傳播等等具有不同的規(guī)定。“潛在問題作品”的首次展出應該在非公共藝術空間,并有嚴格的觀眾、環(huán)境、傳播等限定)等等,這些制度應該包括在一部充分體現(xiàn)現(xiàn)代憲政精神的《藝術法》及其實施程序中(我們何時才能有《藝術法》?)。由于缺乏這樣的一些藝術制度,所以,像《藝術賣比》這樣的沖擊社會倫理的作品,根本找不到既能有效避免對社會的可能不良影響、又不影響藝術的充分表達的合適的場所,這就必然導致先鋒藝術與社會的不斷沖突,而無法保證藝術言論自由的公//民/權/利的有效實現(xiàn)。

我在拙文《問題作品與言論自由——中國當代藝術合法化問題》中說:

 

藝術的社會問題絕不是文化或社會管理部門的幾個公務員能夠認識清楚并下結論的,它需要一定資格的具有獨立身份的藝術專家組成的藝術社會組織,遵循嚴格的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就像國外電影分級評審一樣。評審的目的也是為了藝術言論的合適方式的公開表達,而不是為了禁止公開表達?!?】

 

所以,在我們的國家針對當代藝術的體現(xiàn)現(xiàn)代憲政精神的管理制度缺席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管理者(包括公安部門)應該謹慎對待自己缺乏真正認識的當代藝術和當代藝術家,應該充分尊重真正的當代藝術專家的意見,準確把握當代藝術所引起的實際社會影響的好壞及其程度,不要動不動就對當代藝術以表面現(xiàn)象進行違反人性、道德或有罪的認定。不然,如何保障當代藝術家的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社會又如何進步?要知道社會的進步總是依靠那些先鋒文化的自由探索而實現(xiàn)的。像《藝術賣比》這樣的既沒有造成多少社會不良影響、更沒有犯罪的沖擊社會倫理的行為藝術,完全應該只讓它們接受社會(文化藝術界)的自由爭鳴,而完全不應該“拘留”、“勞教”藝術家。

 

參考文獻

 

【1】吳味《行為藝術的裸體不是“裸體”》,網(wǎng)上可查閱。

 

【2】吳味《問題作品與言論自由——中國當代藝術合法化問題》,網(wǎng)上可查閱。

 

2011年5月7日星期六于深圳

 

 


【編輯: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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