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畫商吳立平將畫家范揚告上了法庭。吳立平稱八年內耗資1000多萬元代理包裝范揚,最終把范揚的國畫從每平尺6000元提升到每平尺15萬元。而今,范揚卻一直拖欠吳立平2000平尺左右的畫未交付,導致原告負債累累,面臨破產。
本案屬于合同糾紛。這樣在畫家與畫廊或代理經紀人之間出現糾紛的例子十分常見,只是事態(tài)的嚴重性不同。由于我國文化傳統(tǒng)中缺乏契約精神,人們習慣于口頭應諾,尤其在朋友、熟人面前,更加不習慣簽書面合同,而常代以口頭合同。當合作雙方進一步經營時,往往會面臨雙方“可以共苦,卻難同甘”的境遇,因而出現違反當初約定的情況。
具體到畫家與經紀人的合作中,常常也是口頭約定合作。開始合作時雙方尚能夠同舟共濟,當合作獲得利益之后,一方常會漠視對方早期的策劃、辛勤與投入,合作雙方的主導地位常因此而改變。如果此時過多地關注利益,一方就容易出現后悔與違約。為什么當今許多畫廊代理畫家的時間很難堅持長久?畫家為何頻繁跳槽換代理機構?藝術家成名之后又為什么愛單打獨斗?都是因為不愿意看到別人分享自己后來的成果和利益??墒菦]有播種,哪來結果?
在藝術市場上,經紀人推介、包裝藝術家,這本無可厚非。經紀人通過商業(yè)運作將藝術家推向市場,從而經紀人和藝術家能夠雙雙獲利。藝術家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作品為更多的人所收藏,經紀人獲取了經濟利益,能夠更好、更多地繼續(xù)代理藝術家。如此良性循環(huán)下去,前景必然是光明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分割,合作雙方享有權利的同時,就應該負有義務。急功近利、拜金主義在藝術代理合作中導致出很多只想享受權利,不愿承擔義務,只能獨自發(fā)財、無法合作共贏的現象。
畫廊、經紀人致力于培養(yǎng)包裝中青年畫家,如果他們培養(yǎng)出一個,就走掉一個,又違約一個,必然會失去培育市場的信心,也會對藝術品市場帶來傷害。如今,內地藝術品市場一直處于畸形形態(tài),“一級市場”遠遠虛弱于“二級市場”,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此,在于畫家和畫廊、經紀人在代理機制上的不完善與合作上的不穩(wěn)定。
畫家十分需要經紀人。經紀人飽經市場的歷練,有人脈,有眼光,能把握到市場脈搏和客戶心理。而畫家的主要精力就應該放在藝術創(chuàng)作上,經營上的事情應該由專業(yè)的經紀人或畫廊去打理。這樣的分工,使得兩者都能發(fā)揮出自己的強項。在內地,一些沒有經紀人的畫家,自己披掛上陣,參加筆會,搞展覽,往來應酬等,到處自吹自擂般的宣傳自己,顧此失彼,逐漸會導致自己的藝術創(chuàng)作和藝術聲譽受到損害。
廣義來講,作為“二級市場”的拍賣行的所作所為也是中介經紀行為,其生存是通過為賣家代理銷售藝術品而得以實現。拍賣行比畫廊做得好,其中一個原因就在于:拍賣行更加注重遵守契約。由于《拍賣法》的約束,拍賣企業(yè)對于拍賣規(guī)則、成交確認書等法律文件的重視與完善,也由于拍賣場上廣泛采用了競買保證金制度,因此對于各種違約現象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畫廊和經紀人合作的不順利,也使得本應該經營古代、高端藝術品的拍賣行越俎代庖,做起一些代理中青年畫家的業(yè)務。近年來,拍賣行嘗試進行“私人洽購”業(yè)務,實際上就是跨過畫廊直接進入“一級市場”,從而進一步擠壓畫廊和藝術品經紀人的生存空間。這樣不斷地惡性循環(huán),其結果將使得藝術品市場的畸形更加嚴重。
因此,若要藝術品市場沿著正確軌道前行,市場各方參與者首先要樹立嚴謹的“契約精神”,合作中應該簽訂書面合同,持續(xù)經營中要嚴格遵守合同。合作雙方要摒棄急功近利的鼠目寸光,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辛勤勞動、風險承擔與資本投入,創(chuàng)造出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只有這樣,畫家與經紀人、畫廊才能一直在長久的合作中受益。
季濤(北京)職業(yè)拍賣師,著有《拍賣師主持教程》、《北京拍賣史話》,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財大拍賣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天問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