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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去向需要一查到底

來源:法制日報 2015-04-08


 借條

30年前,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時,王連民家中的兩件祖?zhèn)鞴哦绘?zhèn)文化站(時稱人民公社文化站)借走,當時約定如果文物被國家保存,會給予經(jīng)濟補償;如果國家不要,會原物退還給他??墒沁@一借就借了30年,兩件傳家寶卻再無消息。多次催問之后,王連民被告知兩件文物找不到了。對此,河南安陽滑縣上官鎮(zhèn)鎮(zhèn)長王靈芝電話回復記者,表示會與文化局協(xié)商,盡快給王連民作出經(jīng)濟補償(4月7日《大河報》)。

借款、借物應(yīng)該如約歸還,這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政府相關(guān)部門向公民借款、借物等,同樣也不能例外。況且,30年前政府借走文物時,還是打了借條的,白紙黑字寫得很明白。因此,盡快給王連民作出經(jīng)濟補償,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補償,更是政府履行法律義務(wù)、承擔誠信責任的需要。

相比于盡快落實經(jīng)濟補償,更需要追問與追查的,是被借走文物的下落。按照當初約定,被借的兩件文物下落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國家收藏,二是退還。但如今卻出現(xiàn)了第三種情形——下落不明。那么文物到底去向何處?當初經(jīng)手文物的都是哪些人?對文物是如何處置的?為什么會導致文物下落不明?

政府借走文物不還,或者不給予補償,這是對公民的失信。但政府借走的文物下落不明,其中就可能隱含失職、瀆職甚至貪污腐敗等問題。政府對失信行為要進行補救和挽回,要對被借文物的群眾進行補償,對下落不明文物進行追繳;但對可能存在的政府工作人員失職、腐敗等行為,更需要一查到底,并嚴厲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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