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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4-22:范曾狀告郭慶祥案在京開庭

來源:大江南收藏 2011-04-23

去年5月,郭慶祥因一篇藝術評論文章,惹惱了范曾。同年11月,范曾一紙訴狀將郭慶祥告上法庭,認為文章侵犯其名譽權,要求道歉并賠償名譽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這起官司原定于今年1月12日開庭,結果被延期到4月22日。官司雖未開庭,但很快被炒得沸沸揚揚。近半年過去了,官司中誰輸誰贏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議論的焦點,因為它將給書畫界帶來更多的思考:藝術批評究竟底限在哪里?畫家“流水線式”作業(yè),還算不算藝術?收藏家能否對畫家的作品說不?大眾正確的藝術審美如何引領?4月22日的這場官司相信在中國藝術界將有著里程碑的意義。

 

范曾起訴狀

 

原告:范曾

 

被告:郭慶祥

 

被告:文匯新民聯(lián)合報業(yè)集團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文匯報》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名譽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人民幣;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第一被告郭慶祥在第二被告《文匯報》在鑒???middot;爭鳴欄發(fā)表《藝術家還是憑作品說法》(以下簡稱《郭文》  2010年5月26日)署名文章?!豆摹分饔^武斷,橫加指責,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原告的人品、藝術才能、作畫方法、創(chuàng)作意圖、作評價格。“現(xiàn)在有一位經常在電視、報紙上大談哲學國學、古典文學、書畫藝術的所謂的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其實有過度包裝之嫌。這位名家其實才能平平,他的中國畫人物畫,不過是“連環(huán)畫的放大”。他畫來畫去的老子、屈原、謝靈運、蘇東坡、鐘馗、李時珍等幾個古人,都有如復印式的東西。人物造型大同小異。他的人物畫雖然是寫實的,但其中不少連人體比例、結構都有毛病。他的書法是“有書無法,不足為式”,裝腔作勢,頗為俗氣。他的詩不但韻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內容上,不少是為了自我吹噓而故作姿態(tài),不足掛齒。……我認為,這位畫家的這些大同小異、毫無藝術個性的禮品畫,最多只值數(shù)百元,但事實上現(xiàn)在卻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一幅。這既有辱藝術,也是對收藏家的不公平,傷了收藏家的心。……當一個“大師”的筆跡和他的音容充斥于社會的各個角落時,當他的符號在市場上泛濫后,我們不必先指責商業(yè)推手,而要跳出這包圍,重新打量這樣自命的公眾人物。中國不缺貨真價實的藝術家,我們不要再給后世留下笑料。……我覺得,藝術家不是不能談藝術,也不是不能談哲學談文化談國學談人生,但是,必須真誠,必須真正的有感而發(fā)。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這個角度來看,這位書畫名家在諸多場合的那些有關哲學、人生、文學、藝術、國學的高談闊論就顯得有些虛偽了。”

 

上?!段膮R報》是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報紙,站在這個平臺上的《郭文》先后被谷歌、百度、雅昌藝術網(wǎng)等主流媒體轉載,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毫無顧忌地隨意貶損原告名譽,侮辱原告人格,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并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為此,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向你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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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狀人:范曾

 

010年 11月23日

 

郭慶祥答辯狀

 

2010年5月26日,《文匯報》“爭鳴”欄發(fā)表了我的一篇藝術評論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因文中不點名地批評當前美術界存在的某些浮躁現(xiàn)象,而被原告范曾對號入座以名譽侵害告上法庭,并被索賠500萬元。今天,針對原告范曾的指控,我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供法庭審理時參考。

 

首先,在藝術品收藏工作中堅持藝術評論,這是我近幾年主要工作之一。如在2007年,我就針對中國當代藝術中的某些丑態(tài)圖像、低俗作品遭到“瘋狂追捧”的市場亂象,連續(xù)公開發(fā)表三篇署名文章提出了批判并斥之為“文化垃圾”。而后也對美術界存在的創(chuàng)作麻木現(xiàn)象、管理機制阻礙美術發(fā)展現(xiàn)象等,公開提出過批評意見。這些都是正常的文藝評論行為,體現(xiàn)的是當下一名藝術品收藏者的社會責任和文化擔當。

 

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一文中,我想表達的觀點是:真正合格的藝術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創(chuàng)作中,不能熱衷沉湎于各種媒體的高談闊論,更不能把談論國學經典等熱門話題作為抬高自己作品商業(yè)價格的促銷手段。文章中,我呼吁:回歸藝術家的本質屬性,按照藝術發(fā)展規(guī)律規(guī)范藝術行業(yè),保證我國藝術事業(yè)的正確方向。

 

我在文章中描述的在美術創(chuàng)作中的浮躁現(xiàn)象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在范曾就主動跳出來,認為說的就是他自己,更加能說明我在文中所指出的藝術創(chuàng)作亂象是完全有事實依據(jù)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確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線作畫”現(xiàn)象的典型代表。這種流水線下來的成批產品,比模式化和程式化的東西還不如。雖然傳統(tǒng)中國畫創(chuàng)作有程式化的特點,但還是畫家們一張一張畫出來的。而范曾惡劣的是這種“流水線”批量制作的產品,不僅僅嚴重地模式化和程式化,更是如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零件裝配”,畫眼即十張畫眼、畫手即十張畫手、畫腳即十張畫腳,層層“裝配”而制作、成批生產。所以,他的這些美術作品不是賦予作品思想的藝術創(chuàng)作。范曾把自己當成了復印機批量復制、生產的這些美術產品,也根本就不是藝術創(chuàng)造,而是徹底的“偽藝術”。這些“偽藝術品”侵害了包括藝術品收藏者在內的社會公眾的利益。

 

我認為:范曾畫老子、鐘馗等歷史或傳說中的人物,以及背誦離騷或唐詩宋詞,根本就不是對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繼承,更不能以此作為范曾達到自認為的“國學大師”水平標志。對古代人物的描繪,在美術作品中就是對歷史或文學題材中人物形象的一種繪制,范曾用“流水線作畫”批量生產的方式大量復制,毫無藝術價值可言;對古文的背誦,也不能證明范曾就是“國學家”,背誦只能說明記憶能力,三歲孩童能背幾十首唐詩的比比皆是。

 

我認為,傳承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一定要賦予時代精神的智慧,以及獨立的學術思考,缺乏時代意義的“國學”都是“偽國學”。一個連謙虛慎言的傳統(tǒng)文化涵養(yǎng)都沒有的人,有什么資格談“國學”。 而范曾對畫家黃永玉的辱罵,更是充滿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其行為已經違背了國學精神,他連一個傳統(tǒng)中國文人的寬容心和道德操守都沒有,又有什么資格談傳統(tǒng)文化?包括他在自述中對其“岳父母”被供奉靖國神社的描述,不管這件事的真假,徹底暴露了其真實思想的傾向性,已經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如任由他在公共媒體誤導社會公眾,就是我們當今文化事業(yè)和文化體制的悲哀!

 

其次,畫家自己畫畫,文人自己做學問,這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別人不會管。但是范曾幾十年來,為高價賣出自己的作品,把時間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機鉆營”上了。范曾有一位20多年前的朋友、北京著名的藝術評論家劉傳銘先生,在上海的一次藝術評論研討會上爆料“內靠官僚,外靠奸商”就是范曾一貫的“座右銘”,其主導思想就是靠“拉關系”、“攀地位”、“做明星”來炒作自己,沒有更多時間搞藝術創(chuàng)作,也沒有更多精力搞藝術探索,利用公共媒體炒作、包裝、粉飾自己,并夸大藝術成就,誤導大眾審美取向,極具文化欺騙性。

 

藝術家成為公眾娛樂明星,他這些“露臉表演”在藝術界和社會上都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損害和誤導了我們民眾的美術教育理念。

 

2010年12月17日人民日報發(fā)表的李長春同志《加強對文化產品創(chuàng)作生產的引導》一文中,針對當前的文藝批評現(xiàn)象指出:“現(xiàn)在文藝評論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一味評功擺好,有的甚至被金錢和利益‘綁架’,這都是不正常、不健康的。要進一步加強文藝批評隊伍建設,在全社會倡導正確的文藝批評導向。文化類專業(yè)報刊和專業(yè)網(wǎng)站應該更多地開展切中要害、積極有益的文藝批評……旗幟鮮明地開展正確的文藝批評,發(fā)揮文藝評論的積極引領作用。”

 

我非常擁護中央領導對文藝評論的指示。我認為今天的文藝批評就是缺少敢于說真話的人,才導致一些美術創(chuàng)作因功利目的而毫無藝術價值,一味地“吹捧”和“迎合”,這不是文藝批評!文藝批評就是要觸動被批評對象的“神經”,要有感而發(fā),談自身的感受和切身體會。我經常說的一般畫家只能迎合大眾的趣味,而真正的藝術是引導大眾審美。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眾的文化怪象,其出發(fā)點,是要大家明白怎樣才是真正的藝術和藝術家。同時喚醒民眾對藝術審美、藝術鑒賞的正確認識和提高,不能被范曾這類善于搞手段和重名利的人誤導我們的大眾文化及藝術審美。

 

本案中,我在文章中所針對的是范曾作品的評論,或是對其藝術才能等專業(yè)的評論,所舉事例或是自己親身經歷,或是其他專家的客觀評述,沒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實,因此不構成誹謗;文章中我沒有點名,表明我絲毫沒有故意降低對于他個人社會評價的動機,文章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詞語,沒有涉及任何個人隱私。因此沒有也不可能損害他個人的名譽。

 

我們這個時代需要和提倡有時代精神和情感的藝術作品和藝術家,他們的藝術創(chuàng)造是引導、率領和推動藝術審美發(fā)展的,這不僅僅是我,包括整個社會對這種藝術家們的精神都會大力弘揚和宣傳,也只有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藝術,才能真正提升國家的文化實力。而對一些誤導藝術發(fā)展的現(xiàn)象,我有一個公民的發(fā)言權,即有文藝評論的權利,我會一如既往地用自己的觀點和方式繼續(xù)揭露和批判。這是我的責任。

 

最后,希望由我的這篇不點名的藝術評論文章而引起的所謂名譽侵害官司,能給藝術創(chuàng)作和文藝批評帶來些思考,提醒藝術家自覺擔當起藝術創(chuàng)新的責任,能夠讓大眾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審美以及道德價值觀。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更是正義的,并會對美術界這種歪曲藝術創(chuàng)作、亂搞學術欺騙和誤導大眾審美的現(xiàn)象做出實事求是的公正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范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范曾違情違理違法的訴訟請求,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文藝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正當藝術批評氛圍,同時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郭慶祥

 

2011年4月22日
 

 

 


【編輯:趙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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