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業(yè)當代藝術資訊平臺
搜索

淘寶“司法網拍”如何規(guī)范行為?

來源:雅昌藝術網 作者:鄭曉芬 2012-08-13

 

1個多月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淘寶網聯合推出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線。隨后,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的寶馬730轎車和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的三菱歐藍德越野車成為第一批拍品,并在網友們的熱情關注下最終被成功拍走?!?/p>

 

8月3日,在沉寂了近1個月后,淘寶第二期司法網拍將在8月13日上午10時正式進入拍賣程序?!?/p>

 

從一拍到二拍,網絡司法拍賣這一新鮮事物在引發(fā)關注的同時也引起了不少爭議,其中就不乏關于“網絡拍賣平臺是否合法”這樣的質疑。作為吃螃蟹的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近日首次在內部表態(tài):相關試點法院務必堅持依法改革、實事求是原則,選擇好宜于網上司法拍賣的物資,有理有利有節(jié)地做好試點工作,努力實現司法為民、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司法拍賣改革初衷。

 

然而我們不禁要問,中國傳統(tǒng)司法拍賣有何弊端,到了該實行改革的時候了嗎?對此中央財政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告訴雅昌藝術網記者:“司法拍賣要改,并非是制度不好,而是要從規(guī)范上進行改革,真正要做的是規(guī)范行為,而不是改制,包括之前的重慶模式等等,很多都是司法腐敗。”

 

拍賣行的“反腐”角色

 

浙江省高院司法鑒定處處長饒文軍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介紹稱,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處置財產的價值最大化,進而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踐行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司法拍賣是各級法院的日常工作,是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腐敗易發(fā)多發(fā)領域。然而追溯司法拍賣的歷史,引進第三方拍賣機構恰恰是為了隔絕法院與生意,建立防火墻,以達到反腐的目的。

 

司法拍賣分為兩種:一種是罰沒拍賣;一種是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是債權債務關系的拍賣,最早采用變賣的方式,90年代中期,由法院自己執(zhí)行,因為那個時候沒什么官司,市場經濟不完備,經濟糾紛少,到了90年代后期,司法強制拍賣逐漸多起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中第40條要求“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確定了拍賣行在司法拍賣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

 

季濤告訴雅昌藝術網記者:“中國的拍賣行除了做本職的工作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是反腐。早在八十年代,中國海關走私很嚴重,被海關沒收的物品,大多都是找關系,以很便宜的價格變賣,因此貪污的事情很多,1988年新華社記者倪小林根據自己了解的情況寫了一篇題為‘有關人士建議建立國家拍賣行堵住公物處理中的不正之風’的文章,并刊登在新華社的內參上。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看到這篇文章后極為重視,并批示‘請體改委研究,可商有關部門提出方案’。199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國辦發(fā)[1992]48號),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處理的公開拍賣制度、有計劃地建立拍賣行。48號文規(guī)定:公開拍賣首先要從罰沒物品做起,執(zhí)行機關依法罰沒物品,經法律判決裁定生效后可進行拍賣的,必須委托當地政府制定的拍賣行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拍賣,不得交由其他商業(yè)渠道作價收購, 1996年該規(guī)定寫入拍賣法,只要是法院依法罰沒,上交財政必須由省一級的政府指定的拍賣行進行拍賣。48號文對中國拍賣行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搭起基本框架,對拍賣行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拍賣行自1992年開始一直承擔反腐倡廉的公正角色,1998年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的2005年、2009年、2012年出臺有關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都堅持了委托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yè)進行司法拍賣的原則和規(guī)定。

 

“強制拍賣起源于罰沒拍賣的基礎之上,為了保持法院的公正,法院不參與財產的分割及變現,避免暗箱操作。雖然目前有很多網絡都在搞拍賣,包括藝術品拍賣,但這些都不是司法拍賣,不涉及公平、公正、貪污反腐的債權債務人的利益,而法院作為一個管理者,擁有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不能隨便指定一個單位變價處理,必須有第三方拍賣機構的介入進行拍賣。”季濤說。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都是圍繞拍賣行如何拍,如何對標的進行分配,避免法院在中間吃資,2009年,司法解釋規(guī)定必須隨機搖號確定由哪家拍賣行進行拍賣。北京自2005年4月正式開始搖號,30多家拍賣公司由電腦隨機配對,北京區(qū)縣的所有標的統(tǒng)一由高院組織配對,各法院不得參與,分配完后,由哪一個拍賣行執(zhí)行,這家拍賣行再到各地法院拿單子,了解項目,與當地法院溝通,地方法院不承擔分配的工作,分配專門由高院成立的拍賣司法鑒定、拍賣評估辦公室,項目的評估和拍賣都由辦公室的電腦系統(tǒng)來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guī)定是針對法院制定的,主旨就是在人民法院和拍賣過程中建立“防火墻”進行隔離。

 

改革需謹慎 法律要依存

 

淘寶網司法拍賣一經推出,各方質疑聲不斷,最大的爭議是淘寶不具備拍賣資質,而淘寶又對外稱:淘寶只是提供一個技術平臺,真正的拍賣主體是浙江法院。但從這一點來說,已經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中第40條要求“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而近日,寧波市鄞州區(qū)法院院長張光宏博士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明文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這就是說,人民法院有權自行拍賣已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法院的強制拍賣權并非來自債權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權力體系中的一項獨立的強制權,是法院司法強制執(zhí)行權的組成部分,必須由法院主導行使。網絡司法拍賣,是法院決定著拍賣程序的全過程,互聯網交易平臺本身并不享有同樣或類似的權利,只扮演協助執(zhí)行的角色。

 

對上述辯解,王鳳海指出: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出臺,確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權?!睹袷略V訟法》第23條規(guī)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zhí)行員應當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zhí)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guī)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收購。

 

《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zhí)行員應當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zhí)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guī)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按照規(guī)定,法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組織實施,一種是法院委托其他單位來實施。而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第4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在這條《規(guī)定》里做了一些修改,第三條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拍賣被執(zhí)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jiān)督。

 

綜合上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必須委托具有相當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進行監(jiān)督,法院沒有自主拍賣權。

 

季濤告訴記者:“淘寶網做司法拍賣,首先淘寶沒有拍賣權,作為技術支持平臺,拍賣主體則成了浙江法院,就回到歷史,法院執(zhí)行拍賣,就意味著可以暗箱操作,可以找買家,雖然是通過網絡,但是招商等事情就要過手,不是法律程序內的事情;第二,司法拍賣不能與商業(yè)搞在一起;第三,法院和淘寶網都不專業(yè),法院是負責執(zhí)行的,不負責變現,而在具體操作方面,有很多事情網站做不了,對標的物的調查、買家的咨詢以及成交后的過戶等手續(xù)。”

 

“零傭金”無法保障買受人利益

 

拍賣公司是個中介機構,準備一場拍賣會要租場地、發(fā)布公告等各種前期的準備工作,收取傭金也是理所當然的,但僅僅收買方的傭金。2004年,最高司法解釋直接規(guī)定,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而且,我們國家的司法拍賣實行的是裁定制,還不是拍賣成交制,拍賣成交之后還要報人民法院審批,最后裁定成交。而對于網拍而言,沒有任何的監(jiān)督措施,網絡圖片或者視頻并不能完整的反映一個拍賣標的的真實情況,如果拍下一輛車,發(fā)現不能啟動或者不能過戶,淘寶網本身不承擔相應責任,那么這個責任由法院承擔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雙舟表示:在浙江采用的純網絡式司法拍賣模式中“賣方”是缺位的。由于沒有與買方建立買賣合同關系的“賣方”,拍賣成交后買方的瑕疵擔保權將會落空,如果發(fā)現了標的瑕疵,買方既不能訴淘寶網,也不能將法院作為被告起訴,將處于告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網絡拍賣只是一種技術手段

 

在信息化時代,互聯網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網絡購物也成為一種時尚,雖然網絡拍賣會是未來的發(fā)展方向,但也僅僅是作為輔助手段存在。畢竟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適合網絡拍賣,比如房產、文物以及限制流通的標的就不適宜采用純網絡拍賣方式。“試想在北京舉辦的一場網絡拍賣會,海南島的一位客戶沒有看過實物,僅憑照片、視頻等資料,就通過網絡競拍,這不合邏輯,也很可笑。”王鳳海告訴記者。

 

早在1999年,王鳳海就曾在紫玉飯店召開過一次網上拍賣的研討會,專門研究了網上拍賣的相關問題,迄今為止,上海、廣西、北京等地都有網上拍賣。2012年年初,廣西各級法院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處理,都已逐步采用網絡聯合拍賣方式實施拍賣,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主辦拍賣機構利用網絡公共拍賣平臺,在協辦拍賣機構聯合參與下,采取現場拍賣會與網絡公開競價同步進行的方式,將財產拍賣給最高應價者的執(zhí)行措施。這種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更有效地限制了當事人惡意串通,不僅提高了招商力度,拍賣機構也不能壟斷整場拍賣會,有效防止了違規(guī)行為。

 

“網絡拍賣一定要有第三方拍賣機構的介入,既合法又擴大了招商范圍,增加拍賣力度,浙江高院放著專業(yè)的網絡拍賣平臺不用,而委托淘寶網進行拍賣,實在說不過去。”王鳳海對記者說。

 

季濤自2004年開始接觸網絡拍賣,他認為網絡拍賣是一個更大的市場,也是不可阻擋的發(fā)展趨勢,但是純粹的網絡拍賣不可行,網絡只是一個技術平臺,線下的手續(xù)等一系列工作還是按照傳統(tǒng)拍賣的方式走流程,包括拍賣公示、廣告發(fā)布以及成交確認書等等。“我們與潘石屹合作的房產網絡拍賣項目,僅僅是用了新浪的一個平臺,每次拍賣會,都會有很多人在現場進行網上競價,很少有人會單獨在家中操作,在現場還可以咨詢工作人員以及觀察周圍競買人的狀態(tài)。”季濤告訴記者。

 

業(yè)內人士普遍認為司法拍賣針對的還是地域性的拍賣,純粹的網絡拍賣意義不大。劉雙舟也發(fā)表文章稱:采用純網絡方式開展司法拍賣的局限性是非常明顯的, 網絡本身的覆蓋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個人都掌握網絡技術,也并非每個人都愿意采用網絡的方式參與司法拍賣,采用純網絡方式將使一部分人因技術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賣之外,這無疑將影響司法拍賣的效率。 

 

就國際上拍賣的現狀來看,網絡技術普遍用作拍賣的一種輔助手段。美國拍賣業(yè)統(tǒng)計數據顯示,網絡競價率約占拍賣的25%,即每100名競買人中,大約由25名競買人來自網絡競價,其余75%仍來自拍賣現場競價。且并未任何標的的拍賣都適宜采用網絡,有些利用率高些,如二手車拍賣;有些則利用率低些,如房地產。

 

網絡拍賣還存在諸多其他技術障礙,除黑客攻擊這樣的問題外,還有一個已被實踐證明了問題,就是網絡拍賣通常會因為“搶秒“、“秒殺”而喪失競價意義,在最后1秒之前有可能不存在真正的競價,帶有更大的賭博成分和忽然性。

 

更令人擔憂的是,網絡拍賣規(guī)避了傳統(tǒng)拍賣的所有監(jiān)督主體和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網絡技術也并不能解決道德風險帶來的司法腐敗問題,實踐表明,利用網絡技術進行惡意串通會更加隱蔽,將更難防范。試圖采用網絡技術來實現的“廉政目的”也會落空。”

 

王鳳海表示:“網拍不會替代傳統(tǒng)拍賣。世界上擁有幾百年的拍賣企業(yè),就足以證明拍賣的意義。90年代我到國外考察,他們已經在做網絡拍賣,但是拍賣的氣氛和現場完全是兩回事,他們稱傳統(tǒng)拍賣絕對不會被取代,網絡和傳統(tǒng)結合是最好的方式。”

 

 


【編輯:江兵】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