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關乎眾人福祉
我想用這個題目說點話,是在高名潞的“中國現(xiàn)代藝術展20年紀念”活動被禁事件發(fā)生時,但因為寫了《體制性藝痿》(http://blog.artron.net/space.php?uid=76076&do=blog&id=231017),就把說話的欲望給消減了,再且,其時對高名潞還有期待:因為他在現(xiàn)場抗議書中說“保持法律申訴的權利”,而我正是對“程序實踐”看重的人,認為每一個遭遇不公正的公民,如果能身體力行地從每一件事、每一個細節(jié)的點滴去追求正義,無論他最終是否完全達到目的,其實踐的“案例意義”都是不可低估的。平等、獨立、民主、公正這些東西,是依靠個例實踐不斷靠近其深層意思的,是通過一個個人、一代代人不斷地履行和積累推向前進的。但后來未見高名潞有訴求權利的具體行動,藝術界因此少了一個求證正義的事件案例——我認為如此案例所指向的終極意義并不比藝術活動本身的意義小。
步過七十的李敖回顧往事時說,自己很清醒知道在一生中通過做事、寫書“與敵” 較真而花掉了很多時間,它本可用來做很多學問的,但并不覺遺憾,因為沒有辦法,如果一只惡犬追咬你,你只有兩種選擇:要么它追著你跑著永遠到死,要么你停下來與之講方法地戰(zhàn)斗(大意)。人們在評價魯迅時,也有類似的論調,認為他如果不把時間花在“筆斗”上,也許會有更高成就。但是沒有“筆斗”的魯迅及其行動,就不會有“魯迅精神”,而就眼下的社會現(xiàn)實而言,缺少這樣的精神榜樣,文化藝術界將會如何地失聲失色。同樣,藝術界普遍喪失獨立、批判意識與行動,不正是讓人沮喪失望的嗎?在藝術界,艾未未之所以有榜樣的吸引力和意義并傳至界外,不是例外和偶然的。
說遠了,把話說回來。我對“中國現(xiàn)代藝術展20年紀念”活動被禁止事件所欲說的“程序正義”,是指向驗證“官方的”。就是說,如果該展覽活動的任何手續(xù)、程序都經(jīng)官方審批的過程,是齊全和合法的,為什么會遭遇禁展的命運?此其一;其二,如果高名潞訴諸“法律申訴”行動,官方自證“程序正義”又是一個重要的“程序實踐”的樣本。對此間明規(guī)則、潛規(guī)則及其細節(jié)的揭示和顯露,我認為有益于藝術界的深入思考。多少年來,由行政權力單方面組織人員(且是非專業(yè)人員)決定、執(zhí)行禁止那些人、哪些內容不能公展公演,從而限制公民言論權利享有的陋弊,仍需眾人滴積正義力量去修正。正如美國的電影分級制是歸在“美國電影協(xié)會”名義下的,處在行業(yè)中的藝術界專業(yè)人士,其本身如果不去訴求“程序正義”并在過程中宣講,誰又知道你的要求和標準在哪里、是什么呢?
我現(xiàn)在重拾關于這個話題的說話欲望,除了延續(xù)像上面那樣的追問動力外,還因為現(xiàn)在又發(fā)生了798雙年展王軍的行為藝術“退展”事件,只不過,這一次我要說一說的“程序正義”是指向驗證“民間的”。我不知道事件的當事人是否已經(jīng)提供了清楚可信的事實描述,所以我還在等待另一當事人朱其的版本,如果主辦單位和參與藝術家亦各提供版本,更是喜出望外。無論哪方版本,如果實際存在的話(我認為王軍的“澄清”應該再簡要交代事實而不是過多務虛),我希望提供這類事實和材料:798雙年展是否經(jīng)審批立項?有哪些具體文件?文件中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雙年展自身又有哪些文件以及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朱其的策展人身份是否發(fā)聘書和簽合約?策展人與主辦單位之間是否有哪些具體條文約定?王軍作為行為藝術單元策展人是否發(fā)聘書和簽合約?王軍的策展人身份與主辦單位或與朱其是怎樣的關系以及之間是否有條文約定?約定內容是否互簽字確認?在矛盾發(fā)生后,雙方進行了談判,談了什么內容?為什么談判失敗?如果自體協(xié)商不能解決,是否嘗試邀請第三方幫助協(xié)商?……再細下來,作為處在程序中而身為“有效協(xié)商者”的藝術家和參與人員,是否已經(jīng)知情矛盾還是蒙在鼓中?他們的意見如何以及意見是否起到作用?為什么?……
因為“退展”事涉“程序正義”,而如何判斷這一點,只按王軍所提供的描述是很難做出全面的理性判斷的,再進一步,欲想公眾對當事各方做出正確的判斷和監(jiān)督而站準陣營,亦需清單明帳的“信息公開”。我在此不妨從假定——只能假定——的角度來談談看法。他的身份如果如果沒有白紙黑字蓋章的合約關系(王軍在“澄清”中只說了“邀請” 倆字),主辦方和總策展人朱其(前提是他是有聘書和合約的)隨時可以請走(或趕走)王軍,對此對方無需擔責,例外的僅是朱其須承擔言不守信的道德譴責。真如是,王軍的“退展”純粹是一廂情愿、一人之語,因為本來就沒有“退展”這個詞存在。反過來,因為有具體街道范圍和有圍墻為界的798藝術區(qū)是有產(chǎn)權單位和管理單位的,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公共場所”,該處所舉辦的雙年展活動(前提是經(jīng)審批)是合法而不容干擾的,那么王軍所組織的行為藝術自言“退展”而又事實上“強行實施”,他須承擔責任,如果警察或城管來找麻煩一點都不冤枉。(我注意到參展藝術家廖邦銘寫的《我的作品被主辦方強行摘牌破壞》同樣缺少了一個重要事實,他也只是說“在這里蓋房做作品是得到朱其同意的”,為什么受到“工作人員”干涉時不亮出更有鐵證力量的聘書或合約?若沒有,你在犯法了卻還好意思說“我要在媒體上撰文譴責你們的行徑”,對恰好在做“律師事務所”——我認為這個作品很好——作品的作者豈不是自我諷刺嗎?)現(xiàn)在只有798保安、工作人員表示一下,算是運氣好??傊?、理、情不在王軍他們這里。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故意”,這在中外藝術史和現(xiàn)實中已是行為藝術的常態(tài):藝術家做好了進監(jiān)獄或被罰款的準備,為了追求意義實現(xiàn)而冒犯法律、法規(guī)。我看王軍不像是這個意思,它是對著與朱其、雙年展的矛盾而干的。但是,結果的性質卻是一樣的。
反過來,假定王軍是有合約而身份合法的,那么應該有兩種情形可能。第一種,大家有矛盾了,但直到開展當日還談不攏,沒有達成解約事實,那么王軍可以照常實施他所組織的行為藝術,如果一切順利不受干擾,可以干凈完結此事;如果實施過程中合約方(非合約方另計)進行干擾影響藝術活動的完整性,王軍這時不僅可以“宣布退展”,而且可以按約向對方追責,打官司也好、談判也好,最起碼王軍們的花費(組織活動花費、藝術家車馬費等)是應該、可以爭取的,運氣好還能得到賠償、賠禮道歉,而不是像現(xiàn)在這樣只有怨氣、怒氣。第二種,大家有矛盾樂,通過談判、合議達成了解約事實,那么王軍應該帶隊撤離,(較真還有很多方法和機會,到目前為止我仍希望王軍拉上本次行為藝術的原班人馬另擇時擇地再完整地、獨立地、與利益脫離地演繹一次。)如果不撤離而“強行實施”,則性質跟上面不簽約的情況相近。
對于以上“程序正義”的追問,另一方的朱其同樣逃不脫,因分析類似,不另辨義。歸題而言,之所以我追問“程序正義”,是因為它關乎眾人的福祉。程序不正義、正義不恪守,事情就會亂套,受害的是當事各方,事實上,從有些媒體的報道看,由于王軍組織的這場行為藝術的影響,行為藝術活動本身和798雙年展被描寫成了“鬧劇”,這讓我這個關注行為藝術的人狠心酸,大眾本來就獵奇,現(xiàn)在好像又有挖苦的笑料了,消息到了行政那里,管制豈不又多一理?一場本來可完整、并且既不乏吸引眼球亮點又不乏嚴肅主題的行為藝術展演,為何會落到如此地步?從記者旁觀描述的過程也可簡略知其一二:由于受干擾多,很多行為藝術作品忙亂進行,還來不及被觀眾解讀就已散場,范跑跑這個熱點更是剛一露面就走人,大家在等的釘子戶還沒亮相呢——我很想知道這些藝術家和“大雜燴”之一員中多少人是知情而主動面對或不知情而被迫面對的。這不能不說是所有參與其中的——實際上就是程序中分涉輕重的各方——組織者的遺憾、藝術創(chuàng)作者的遺憾、觀眾的遺憾、如此而自亂陣腳的雙年展的遺憾!
在此,我還另外對朱其身上的自相矛盾頗有興趣。因為我還未讀到他對情況的說明,我本處的長短話又只能算是建立在假定基礎上的。朱其是常對當代藝術出批判言論的批評家、策展人之一,最標志性的事是他對當代藝術的“揭黑幕”言論。這樣,他就給了人們一種印象:獨立、批判、正義。這次798雙年展,他命設的主題所面向的底層、社群、邊緣,也印證了這種印象。但是,從這次事件所展現(xiàn)的線脈看,他又是自我否定的:他從邀請王軍、認同王軍的策展方案、親自寫文章闡述方案,到最后卻又親自局部否定方案。如果情況屬實,這與“獨立精神”實是相距萬千千里。是誰不正義?是誰向不正義妥協(xié)了?是誰有權不歡迎乃至禁止范跑跑、釘子戶這樣有合法身份的公民在表演舞臺上平等登場?……我極希望朱其給出公開說明——請相信我聽煩了“黨和國家”、“組織上”、“領導”這類含混而宏大的說辭,請把具體的細節(jié)說清楚。也許所有矛盾只需在單位、機構、個人之間就可以協(xié)商解決呢?也許所有的矛盾只關涉?zhèn)€人權利而無關國義、黨利、權威呢?!
如果我的預感沒有出錯的話,我認為最應該的結局是朱其“罷策”,而不是王軍“退展”,因為朱其才是處在程序更上端的人,最先產(chǎn)生物理、化學反應的是他,否則,他可能是又一個在權力和利益集團面前結結實實倒下的人!
一直以來,我是主張“藝術立法”的,主張藝術界中人在“人人都是藝術家”之后,都要“人人學習、了解、理解公共法理”,不要在追求藝術意義的同時,自己先成了一個違法缺德的人。當然,從制度和體制的現(xiàn)實考慮,如果任何藝術創(chuàng)造勞動都走完理想的和現(xiàn)實的程序,這是不可能的,這就是我能理解很多“先鋒”藝術家和他們的“實驗”藝術的原因,也是我不認同呂澎訴求所謂“徹底合法”的理由。事實證明,幾乎多數(shù)涉及不民主、失獨立、非正義的藝術界中事,都有官方的、半官方的原因,民間的只要是組織、公司、機構化,多數(shù)有官方權力施壓的原因,處在此網(wǎng)中的“中國人很難生氣”,那么,就像人們懷念85精神一樣,“徹底的批判精神”只能存在于“徹底在野”處——除非如當今大家所默認的:藝術在利益的浸潤下已漂白了獨立精神。
2009-8-17-深夜 于海一隅
(來源:http://blog.artron.net/space.php?uid=76076&do=blog&id=2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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