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業(yè)當代藝術資訊平臺
搜索

業(yè)內人士對“畢加索2008中國巡展”有諸多不解

來源:東方早報 2008-07-17

畢加索100幅作品,其中包括45幅油畫在中國集體出現(xiàn)的想象已然幻滅。實際上,從一開始大批業(yè)內人士對這個奢侈的展覽就心存質疑。

  幾個月前,該展覽第一次新聞發(fā)布過后不久,記者就此事征詢上海精品藝術展總策展馬克西敏的看法,他認為此展覽是不可能的。畢加索的作品在世界各地的收藏家和博物館中都是鎮(zhèn)館之寶,不會輕易外借。而且,這牽涉到安全、運輸?shù)戎T多方面,各國法律又不盡相同。從操作層面上,千頭萬緒,非一個籍籍無名的文化公司所能獨力運作。這個項目所需要的巨額保險費用、運輸費用等各類開支,也將十分驚人。

  另一種不解是關于盈利層面的。上海春季藝術沙龍總經理葛千濤和記者交流時認為,這個展覽希望用200元起的高價門票收回成本,十分幼稚。即便在中國文化產業(yè)最為興盛的城市,愿意花費這個價格觀看展覽的人也并不多。在網絡圖片資源、印刷品圖冊這么豐富的今天,為了觀看原作而進美術館的人比例依然很小。并且,這個展覽只是在上海和北京兩地展出,能夠有多少客流量實在無法樂觀估計。另外,由于畢加索的大部分作品都是有歸屬的,可供拍賣的作品不會很多,其傭金和舉辦展覽所需的巨大開銷相比,實在難以平衡收支。

  這兩種質疑,基本代表了業(yè)內人士的看法。

  而記者根據(jù)北京時代藝軒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此事的說明,也請教了北京的一位藝術展會管理人員。他表示,一般來說,重要的藝術展覽在簽署合同時,都會十分細致地標注分階段工作要求。每完成一個步驟的工作,得到雙方確認之后,再提供下一階段工作所需的尾款。為何北京時代藝軒商貿有限公司八次付出定金,卻到了距離展覽開幕僅剩30天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對方可能有詐,有些不可思議。他認為,中國很多文化產業(yè)公司的執(zhí)行人員不懂藝術,但是這并不妨礙他們簽署具有約束力和預防詐騙的商業(yè)合同。

  這個展覽的破滅,也許目前還不能簡單地歸納為“騙”與“被騙”,雙方現(xiàn)在各執(zhí)一詞,付錢的一方指責對方收了錢不干活,而收錢的一方卻說策展環(huán)節(jié)眾多而對方未能配合。在司法介入之前,旁觀者也只能以合作雙方在商業(yè)規(guī)則與專業(yè)流程上的對接是否存在不可調合的錯位來定義這樣的一件事。

  附件
  時代藝軒發(fā)來的情況說明
  丹麥聯(lián)合會展公司UnitedEx鄄hibitionGroupAndArtExhibitionGroup和北京時代新創(chuàng)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現(xiàn)名北京時代藝軒商貿有限公司)2007/9/13在丹麥簽署了關于在中國舉辦100幅畢加索作品2008中國巡回展項目,隨后,該項目由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報批,文化部2008/1/11正式批準由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丹麥聯(lián)合會展公司和北京時代新創(chuàng)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時代藝軒商貿有限公司)合作舉辦“畢加索作品2008中國巡回展”(文外函2008-54號)。展覽所需費用由北京時代新創(chuàng)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項目在中國開展以來,在國內外都產生極大反響,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相關單位的介入和參與,投資者的巨額金錢、人力物力的投入,新聞媒體的大規(guī)模報道宣傳,引起社會廣泛興趣和關注,各界人士紛紛加入這個史無前例的中外文化交流的盛事中。

  從去年9月開始到今年6月的9個月中,丹麥公司收到我們匯出的8筆款項連訂金總共為96萬歐元(港元約1,118萬元),同時,我們在中國國內亦已先后投入數(shù)百萬人民幣的畫展籌備費用。

  但從項目2007/9/13簽約到2008/4/11上海新聞發(fā)布會后的60天,甚至在離2008/7/5開幕日還剩30天,丹麥公司連最基本的畫展數(shù)據(jù)包括:收款單、租畫單、保險單,上海展覽的畢加索的原畫100幅(其中至少45幅油畫)的數(shù)據(jù)及可供印刷的膠片都不提供,使北京時代連印一幅宣傳海報都辦不到,經多次催促均無效,最終導至畫展無法如期舉辦,造成中方承辦投資者巨大經濟和商譽損失,亦對社會公信造成負面影響。

  我們質疑丹麥聯(lián)合會展公司主辦本項目的動機,種種跡象表明:公司虛構100幅畢加索作品2008中國巡回展項目,利用語言差異合謀用假數(shù)據(jù)精心設下騙局,使北京時代新創(chuàng)信息技術(北京時代藝軒商貿有限公司)墮入圈套。

  經查證,至目前為止,該公司從無租畫或購買畫展保單,它只是將一些非正式來源的畢加索作品數(shù)據(jù)裝訂成冊冒充本次畫展內容誤導本公司和大眾。根據(jù)上述事實,我們有理由相信,丹麥公司的行為不只是誠信問題,是商業(yè)欺詐!

  我們將此事報告給丹麥和相關國家政府,除了追究該公司之法律責任,追討賠償外,同時將事件在全世界各新聞媒體曝光,希望大眾警惕各類騙子的行為,千萬勿被項目的光環(huán)和對方所持的護照國家形象所迷惑。

編輯:葉曉燕】

相關新聞